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发展条例/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第二十七条有效鼓励自治州民族医学高等院校及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设立民族医药相应专业,建立民族医药教育培训基地,完善民族医药教育体系。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