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发展条例/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第二十九条有效下列事项的评审、鉴定人员应当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专家为主:(一)民族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成果鉴定和评审;(二)民族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和评审;(三)民族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四)民族医药医疗事故的鉴定;(五)其他与民族医药相关程度较深项目的评审或者鉴定。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