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第四章 监管与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举报制度,以现场投诉或者以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接受旅游者的投诉举报。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属于本地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当场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在四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属于其他地区、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地区、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