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第四章 监管与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凡具备接待游客条件的旅游景区(点)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负责景区(点)的经营管理、资源保护、安全保障等工作。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2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