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第四章 监管与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行业和旅游从业人员的监管与服务体系,健全诚信档案,加强对旅游行业和旅游从业人员的监管与服务。从事旅游客运、购物点、餐饮、住宿、娱乐等与旅游有关的经营活动,应当接受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2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