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章 事故处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和学生、学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双方自愿,可以通过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调处机制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