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学校和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申请行政调解的,应当向主管该学校的有关行政部门申请。

行政调解应当有专人负责,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调解终结。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