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章 学校预防职责第十七条有效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书面告知学校学生存在的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等身心健康情况。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