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章 学校预防职责第十六条有效学校教职工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殴打、侮辱、猥亵等伤害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职工发现学生遭受侵害或者可能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采取告诫、制止或者救护等措施,并报告学校或者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