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章 学校预防职责第十五条有效禁止学校从事下列行为:(一)组织学生参加应由专业人员从事的抢险等活动;(二)将学校场地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三)在教育教学期间将学校操场等教育教学场所用于停放机动车辆;(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