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章 学校预防职责第十四条有效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学校或者学校周边区域存在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安全事故并向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