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有效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查处违法的不文明行为时,有权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地址以及联络电话号码等信息,行为人拒不提供、出示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通知公安机关进行现场查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采用拍照、录像、视频监控、笔录等方式取证。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