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鼓励单位和个人对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