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鼓励单位和个人对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