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设立不文明行为曝光专栏,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及时曝光。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不文明行为予以曝光和批评。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对未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曝光、批评。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