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有效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设立不文明行为曝光专栏,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及时曝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不文明行为予以曝光和批评。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对未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曝光、批评。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