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对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