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使用人以及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并受到处罚的,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