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国家工作人员,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