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拒绝、怠于采取措施治理危险房屋,或者房屋使用人拒不配合履行危险房屋治理义务的,造成房屋出现重大险情且危及公共安全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必要措施排除险情。排除险情的费用,由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追偿。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无力承担或者无法全部承担解危费用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解危救助申请。解危救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