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房屋使用安全应急抢险救援组织体系,制定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突发事件应急抢险预案,储备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器材。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