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房屋使用安全应急抢险救援组织体系,制定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突发事件应急抢险预案,储备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器材。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