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使用人发现房屋蚁害的,应当及时向白蚁防治管理机构报治。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白蚁防治单位实施白蚁灭治工作,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