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使用安全防范第二十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和依法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白蚁防治管理机构申请白蚁预防。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白蚁防治单位实施白蚁预防工作。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新建商品房预(销)售时,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该项目实施白蚁预防相应的证明文件。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