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一)合理使用房屋或者监督使用人使用房屋;

(二)按照规定实施房屋装修改造;

(三)灭治白蚁;

(四)按照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五)检查、维修房屋,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

(六)治理危险房屋;

(七)采取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的其他必要措施。

房屋使用人应当合理、审慎使用房屋,发现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出现变形、白蚁危害、建筑幕墙和外墙外保温系统脱落等险情的,立即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使用人应当配合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履行房屋使用安全义务。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