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公示并组织施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设置、占用停车泊位;(二)采取地桩、地锁、接坡等方式涂改、毁坏停车泊位;(三)擅自占用道路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性活动。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