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公示并组织施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占用停车泊位;

(二)采取地桩、地锁、接坡等方式涂改、毁坏停车泊位;

(三)擅自占用道路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性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