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濒危非遗项目的传承人学徒、传承活动,给予适当经费补助,促进濒危非遗项目的传承发展。对生活确有困难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给予适当生活补助。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