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各类专门人才。鼓励和支持各类院校、学术研究机构、社会团体培养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门人才。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