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各类专门人才。

鼓励和支持各类院校、学术研究机构、社会团体培养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门人才。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