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濒危非遗项目的传承人学徒、传承活动,给予适当经费补助,促进濒危非遗项目的传承发展。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给予适当生活补助。

Local Regulations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