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传承第二十条有效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因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丧失传承能力,难以履行传承义务的,经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属于州级、县(市)级的,重新认定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保留原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有关待遇;属于国家级、省级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提出重新认定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建议。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