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项目调查和数据库建设,协助完整记录项目的真实存续情况和相关技能的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材料要求、技艺特点等;
(二)采取收徒、培训等方式开展传承活动,积极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
(三)收集、保存非遗项目相关的实物、资料等;
(四)维护非遗项目内容和形式的完整性、真实性;
(五)参与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办的展览、演示、培训、研讨、交流等公益活动。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