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因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丧失传承能力,难以履行传承义务的,经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属于州级、县(市)级的,重新认定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保留原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有关待遇;属于国家级、省级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提出重新认定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建议。

Local Regulations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