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传承第二十一条有效开展非遗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诋毁、贬损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干扰、破坏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活动。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