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相衔接,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风景名胜区内的乡镇、村庄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相协调。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