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一条有效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二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规划期届满前二年,其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修订规划的决定。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二十年。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