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总体规划。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二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规划期届满前二年,其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修订规划的决定。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二十年。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