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一)统筹局部建设与整体建设、近期发展与远期发展;(二)根据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旅游产业发展;(三)保持景区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原有风貌和民族特色,景区各类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四)严格维护风景名胜区生态平衡和环境质量;(五)科学评价风景名胜资源价值,突出风景名胜区特点。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