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相衔接,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风景名胜区内的乡镇、村庄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相协调。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