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十七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应当将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位置。建成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已在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得再进行地下综合管廊以外的管线建设。依附于道路建设的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支管、接口至道路红线。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