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应当将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位置。

建成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已在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得再进行地下综合管廊以外的管线建设。

依附于道路建设的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支管、接口至道路红线。

Local Regulations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