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根据规划和发展需要,结合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向地下管线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地下管线年度建设维护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地下管线建设维护需求,经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编制地下管线年度建设维护计划。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年度建设维护计划组织实施地下管线建设。未列入地下管线年度建设维护计划的,不得开工建设。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