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地下管线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施工许可手续,同时将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线的安全保护措施报送备案。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以及地下空间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建设施工许可手续。
地下管线建设影响交通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和绿化、消防、人民防空、军用设施、测量标志、航道、河道、公路及轨道交通等设施的,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或者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