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认定与传承第十八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由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认定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地有较大影响或者被公认为技艺精湛;(二)掌握了特殊技艺;(三)掌握和保存一定数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文献和其他珍贵资料、实物,并对其有一定研究成果。地方法规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