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利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进行经营性活动,按照规定需要审批的,有关部门在审批时应当书面征求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