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由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认定为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单位: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研究成果;

(二)经常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

(三)收藏、保存一定数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或者珍贵实物。

地方法规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