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认定与传承第十九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由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认定为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单位:(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研究成果;(二)经常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三)收藏、保存一定数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或者珍贵实物。地方法规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