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热线工作机构、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通过信息公开、情况通报、征求意见等方式,接受来电人、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对提出的意见建议,热线工作机构和承办单位应当研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予以反馈。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