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热线工作机构对承办单位办理热线事项情况,应当依照热线工作考核办法规定,定期进行通报。

对热线工作考核结果差、回访满意度低的承办单位,市热线工作机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的,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