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条例/第六章 监督监察和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市热线工作机构对承办单位办理热线事项情况,应当依照热线工作考核办法规定,定期进行通报。对热线工作考核结果差、回访满意度低的承办单位,市热线工作机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的,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