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热线工作机构应当通过新闻媒介、网络等渠道,依法公开热线事项受理与办理的下列信息:

(一)受理渠道、办理标准及流程;

(二)每月受理数据;

(三)承办单位办理热线事项办结情况、典型案例;

(四)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