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条例/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数据应用第三十三条有效市热线工作机构应当通过新闻媒介、网络等渠道,依法公开热线事项受理与办理的下列信息:(一)受理渠道、办理标准及流程;(二)每月受理数据;(三)承办单位办理热线事项办结情况、典型案例;(四)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