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条例/第三章 来电人的权利义务第二十条有效来电人应当自觉维护市民服务热线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无正当理由反复使用、长时间占用热线;反映问题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诽谤、诬告和陷害他人,不得骚扰、侮辱、威胁热线受理人员。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