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来电人应当自觉维护市民服务热线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无正当理由反复使用、长时间占用热线;反映问题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诽谤、诬告和陷害他人,不得骚扰、侮辱、威胁热线受理人员。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