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来电人提出热线事项时,有权要求回复办理情况或者有权要求对个人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保密;对要求回复逾期未回复或者对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作出说明。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