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区热线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的热线工作,建立热线工作制度;

(二)对市热线工作机构转办的热线事项进行办理或者转交办理;

(三)协调、督促县、区政府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镇和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企业单位的热线工作。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