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十三条已修改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可以根据本市实际需要进行必要调整,由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调整建议草案,提交主任会议研究讨论,经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需要调整立法规划、立法计划个别立法项目的,可以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