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常委会制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的沟通。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通过或者调整后应当及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