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十四条已修改常委会制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的沟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通过或者调整后应当及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